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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法院一审宣判11人涉汽车抵押“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

2020年10月30日上午,涵江区人民法院运用“方舱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某雄等11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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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高某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


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方某滨、张某品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七万八千元


对该集团其余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高某雄与方某滨及同案人许某萍经事先商议后成立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后被告人姚某财、戴某相继入股公司。


高某雄一伙以上述公司名义对外招揽押车借款、押证借款等业务,在借贷过程中,高某雄等人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的心理,以“当票”、“保证金”等名目虚增合同借款金额,骗取被害人在短时间内迅速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合同、车辆买卖合同等大量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留有空白项目的格式合同,且不给借款人留存相关合同资料;并要求被害人将抵押车辆交付给高某雄等人后才发放借款,借款分两次以上转账给被害人,在第一次转账后即要求被害人先行支付合同虚增款额以及砍头息、停车费、查档费等费用,而后才支付剩余借款,以此制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所借款额的流水记录。


此后,高某雄一伙为达到占有虚增款额的目的,在被害人还款及赎车时以不接电话、不回微信、车库下班不能取车等方式肆意制造被害人违约,且不论被害人是否逾期违约,均要求被害人以合同上的借款金额还款赎车,甚至在被害人报警的情况下,仍以此前签订的空白合同以及持有被害人的车辆为要挟,要求被害人以合同上的借款金额还款赎车,敲诈被害人财物。


其间,被告人张某品、同案人杨某勇与高某雄一伙达成合作,约定以上述模式经营押车借款业务;被告人李某辉配合高某雄向被害人放款;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杰、林某诚先后被高某雄等人雇佣进入该公司工作。


2020年9月29日,涵江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组成涉恶案件工作专班队伍,专门负责该案审理工作,并由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方季萍担任审判长。专班队伍坚决咬定目标,尽锐出战,主动放弃休息,从院领导、员额法官到法官助理、书记员自觉坚守审判工作第一线,全身心投入到案件审理工作中,最终,该案在仅仅二十个工作日内审结。


涵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人员分工合作,形成了以被告人高某雄为首,被告人方某滨、张某品、同案人许某萍等人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李某辉、戴某、姚某财、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杰、林某诚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团伙以“套路贷”为行为模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从严惩处。


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战决胜之年,涵江区人民法院始终保持决战态势,强力推进“六清”行动,统筹协调办案力量,集中兵力攻坚作战,保质加速推进黑恶案件依法办理,确保如期结案。


截至目前,已审结涉黑恶案件9件61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3人,剥夺政治权利2人,用实际行动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来源:涵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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