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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自己,远离网络谣言?

近年来,随着自媒体的兴起,网络新闻和信息得以快速传播,有些人为了博取眼球,赚取流量,仅通过一张图、一段视频,便罔顾事实,随意发表不当言论,并通过互联网渠道大肆传播,严重影响了社会正常公共秩序,给他人生活带来不良影响。殊不知,恶意诋毁、散布谣言的行为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


对于这些通过网络平台制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声誉的行为,人人都深恶痛绝,但谣言的背后真相是什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造谣者将会受到怎样的惩处?我们又该如何远离谣言、避免成为造谣者的帮凶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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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7日,谷女士如往常一样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某居民小区快递驿站取快递时,被附近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随后,郎某与朋友何某编造“女子出轨快递小哥”等内容并发至微信群,在互联网上持续发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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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6日,谷女士向余杭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20年12月22日,在最高检和上级检察院的指导下,余杭区检察院向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1年2月26日,余杭区检察院以郎某、何某涉嫌诽谤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4月30日,随着法槌落下,谷女士终于等来了一个结果:郎某、何某因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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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特殊之处有两点:一个是涉及人格权保护,这是人民群众新时代的更高法治需求;另一个是涉及网络环境,互联网侵权行为的取证较为困难。


根据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普通公众遭受诽谤后,其提起自诉本就面临诸多困境,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少之又少。而这起案件,不仅成为全国首例自诉转公诉的诽谤案件,更是入选2020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成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在公民人格权司法保护篇章上记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普法阐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二条:依法惩治网络诽谤行为。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来源:网信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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